第(1/3)页 宣诏官得了李炎示意,上前双手接过帛书,展开朗声宣读。 第一条,权属定则。 普天之下,山川平原、耕地圩田、湖泽滩涂、荒山野岭、边塞旷土,尽归国家公有。 往昔民间所有地契、宗族公田、世族祖产文书,自诏令下达之日起,全数作废,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。 世间再无私田之名,唯有官田授耕之制。 第二条,授田定则。 由户部主持,各州府按民户人丁授田。 每户耕作田地有定额,只享有耕种使用权,不得私自买卖、典当、馈赠土地,如遇耕种困难可转租使用权。 耕作人按时完税之后,剩余收成尽数归己,任何人不得额外盘剥。 民户迁徙、绝户之时,田地即刻收回官府,另行分配给无地百姓。 第三条,赋税定则。 永久废止人头税,彻底推行摊丁入亩。 只以土地肥瘠分为三等九则,按亩征粮纳赋。 官吏、士子、旧日豪强,一概与平民同等完税,不复存在任何优免特权。 每年秋收之后,由地方官吏核验收成,依律征收,明定数额,张榜公示。 第四条,地籍定则。 全国土地丈量以本法为唯一准则。 每一处田亩勘定完毕,就地镌刻石碑,写明方位、面积、等级,一式三份卷宗。 内廷存档一份,中书门下留存一份,户部执掌一份。 所有田亩数据录入朝廷总册,年年核验更新。 第五条,边地屯田定则。 幽云、辽东、河套、陇右等一切新复疆土,由枢密院统管军屯,中书调配迁徙民屯。 屯垦土地直属朝廷管控,产出粮草优先供给边防驻军,富余部分纳入国家仓储。 边塞之地,禁止任何私人抢占开垦,杜绝豪强向边地扩张。 第六条,纠察治罪定则。 第(1/3)页